8月22日,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青海省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根據方案,到2025年,地級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泥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5%以上,在全省現有污泥處置設施穩定運行的基礎上,積極謀劃一批污泥無害化和資源化利用處置成熟項目,基本形成設施完備、運行安全、綠色低碳、監管有效的污泥無害化資源化處理體系。污泥土地利用方式得到有效推廣,西寧市、海東市污泥填埋比例明顯降低,縣城和建制鎮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水平顯著提升。
鼓勵采取焚燒、建筑材料綜合利用等方式處置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除焚燒處理方式外,嚴禁將不符合泥質控制指標要求的工業污泥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混合處理。
關于印發《青海省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林草局、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省能源局:
現將《青海省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青海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8月16日
青海省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工作要求,切實加強污泥無害化處理能力,有效提升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水平,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結合省情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省第十四次黨代會和省委十四屆歷次會議精神,始終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籌城市發展與污泥處置管理,積極探索污泥無害化安全處理處置新技術和資源再生利用產業發展新途徑,實現我省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布局,統籌推進處置設施建設,滿足近遠期需求,兼顧應急處理,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合理選擇處理路徑和技術路線,補齊能力缺口。
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充分發揮政府和市場協同效應,激發多元主體參與市場運作,強化政策引導,嚴格監督問責,完善價格機制,拓寬投融資渠道。
堅持穩定可靠、綠色低碳。秉承“綠色、循環、低碳、生態”理念,強化源頭污染控制,在安全、環保和經濟的前提下,加大污泥能源資源回收利用力度,促進低碳循環綠色發展。
(三)主要目標
到2025年,地級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泥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5%以上,在全省現有污泥處置設施穩定運行的基礎上,積極謀劃一批污泥無害化和資源化利用處置成熟項目,基本形成設施完備、運行安全、綠色低碳、監管有效的污泥無害化資源化處理體系。污泥土地利用方式得到有效推廣,西寧市、海東市污泥填埋比例明顯降低,縣城和建制鎮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水平顯著提升。
二、優化處理結構
(四)優化污泥處理處置方式。根據本地污泥來源、產量和泥質,綜合考慮各地自然地理條件、用地條件、環境承載能力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合理選擇污泥處理路徑和技術路線。鼓勵采取焚燒、建筑材料綜合利用等方式處置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除焚燒處理方式外,嚴禁將不符合泥質控制指標要求的工業污泥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混合處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五)積極推廣污泥土地利用。鼓勵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經厭氧消化或好氧發酵處理后,用于國土綠化、園林建設、廢棄礦場、非農用的鹽堿地和沙化地。污泥用于林草地改良、園林綠化時,必須進行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并達到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用于林地、草地、國土綠化時,應根據不同地域的土質和植物習性等,確定合理的施用范圍、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時間;對于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混合處理的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禁止采用土地利用方式。(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林草局、省自然資源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合理壓減污泥填埋規模??h級以上城市逐步限制污泥填埋處理,西寧市、海東市積極采用資源化利用等替代處理方案,明確具體時間表和路線圖。暫不具備土地利用、焚燒處理和建材利用條件的地區,在生活污泥含水率小于60%和泥質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混合填埋用泥質》(GB/T 23485-2009)的前提下,可與生活垃圾混合填埋處置。禁止未經脫水達標處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場填埋。采用污泥協同處置方式的,在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的前提下,衛生填埋可作為協同處置設施故障或檢修等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措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有序推進污泥焚燒處理。鼓勵污泥產生量大、土地資源緊缺、人口聚集程度高、經濟條件好的城市建設污泥集中焚燒設施。含重金屬和難以生化降解的有毒有害有機物的污泥,優先采用集中或協同焚燒方式處理。污泥單獨焚燒時,鼓勵采用干化和焚燒聯用方式,提高污泥熱能利用效率。推動本地垃圾焚燒廠、水泥窯等窯爐協同焚燒處置污泥,同時做好相關窯爐檢修、停產時的污泥處理預案和替代方案。土地緊張的城市和縣城,鼓勵采用焚燒、碳化等方式處置生活污泥,按照區域協同、共建共享的理念,推進跨區域污泥焚燒處置設施建設。污泥焚燒處置企業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管控要求的,應及時開展污染治理改造,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加強能源資源回收利用。積極采用好氧發酵等堆肥工藝,回收利用污泥中氮磷等營養物質。鼓勵將無害化處理后達標的污泥,用于制作水泥熟料、制磚等建筑材料綜合利用。因地制宜在有條件的廠區屋頂推廣太陽能發電。推廣污水源熱泵技術、污泥沼氣熱電聯產技術、實現廠區或周邊區域供熱供冷。積極推廣建設能源資源高效循環利用的污水處理綠色低碳標桿廠,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能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設施建設
(九)提升現有設施效能。建立健全污水污泥處理設施普查建檔制度,以市州為單元合理測算本區域中長期污泥產生量,摸清現有污泥處理設施的覆蓋范圍,科學評估西寧市、海東市、德令哈市、格爾木市現有4座污泥處置設施處理能力、運行效果和優化空間。對處理水平低、運行狀況差、二次污染風險大、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污泥處理設施,及時開展升級改造,提升設施運行效能。污水處理設施改擴建時,如廠區空間允許,應同步建設污泥減量化、穩定化處理設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補齊處理處置能力缺口。加快實施排水管網老舊破損、雨污合流、混錯接管網改造工程。穩步提升污水處理廠進水生化需氧量,提高城鎮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海北州、海南州、黃南州、玉樹州、果洛州按照“集散結合、適當集中”原則,統籌布局建設縣城與建制鎮污泥處理設施,鼓勵處理設施共建共享。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原則上應納入城市集中無害化處置范圍。鼓勵有條件的城市適度超前建設規模化污泥集中處理設施,落實《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保障污泥處理設施用地。西寧市、海東市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能力不能滿足需求的,要加快補齊能力缺口。污水處理設施新改擴建時,同步配建污泥減量化、穩定化處理設施,建設規模應同時滿足污泥存量和增量處理需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強化過程管理
(十一)強化污泥源頭管控。新建冶金、化工、印染、原料藥制造(有工業廢水處理資質且出水達到國家標準的原料藥制造企業除外)等工業企業排放的含重金屬或難以生化降解廢水以及有關工業企業排放的高鹽廢水,新建工業企業排放的生產廢水未經處理達標不得進入市政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工業企業污水已經進入市政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要加強排查和評估,強化有毒有害物質的源頭管控,確保污泥泥質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泥質控制指標要求,經評估認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出水穩定達標的要限期退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要加強排水許可管理,規范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排污許可管理,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企業按排污許可證實施排污行為。(省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強化運輸儲存管理。污泥運輸應采用管道、密閉車輛和密閉駁船等方式,運輸過程中采用密封、防水、防滲漏和防遺撒等措施,污泥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相關的道路運輸資質。推行污泥轉運聯單跟蹤制度。需要設置污泥中轉站和儲存設施的,應充分考慮周邊人群防護距離,采取惡臭污染防治措施,依法依規建設運維。加大非正規污泥堆放點和污泥處理處置單位的排查和整治力度,嚴禁偷排、隨意傾倒污泥,杜絕二次污染。(省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強化污泥處理監管。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要加強對污泥產生和處理各環節的運行管理,按時通過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填報污泥產生情況和處置去路,確保污泥處理安全規范。生活污泥的綜合利用或處置單位要建立完備的檢測、記錄、存檔和報告等制度,確保接收的生活污泥符合標準并全部利用或無害化處置。強化部門聯動督導,各級排水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生活污泥全過程處理處置工作督促檢查力度,常態化開展聯合執法。強化信息共享、問題抄告和案件移送機制,提高監管成效,及時消除環境風險隱患。(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完善保障措施
(十四)壓實各方責任。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實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抓實抓細生活污泥處理處置工作。各市州相關部門加強生活污泥處理處置監管,由各地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推動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的相關措施,做好污泥處置設施建設項目謀劃和儲備,加強設施運營和監管。城鎮污水、污泥處理企業切實履行直接責任,依據國家和地方相關污染控制標準及技術規范,確保污泥依法合規處理。(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完善價費機制。做好污水處理成本監審,污水處理費應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成本并有一定盈利。完善污水處理費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與污泥無害化穩定化處理效果掛鉤的按效付費機制。鼓勵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推動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確保污泥處理設施正常穩定運行。完善污泥資源化產品市場化定價機制。(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拓寬融資渠道。各級政府建立完善多元化的資金投入保障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污泥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政策性開發性金融工具。對于國家鼓勵發展的污泥處理技術和設備,貫徹落實好節能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通過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模式、特許經營等多種方式建立多元化投資和運營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污泥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